1)、入驻企业的条件:
(1).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企业的国税、地税均在本园区所在地内税务局登记、缴纳。注册、经营地点一般应在创业园区孵化场地内;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2)、入驻孵化项目的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4).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7).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估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