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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上海康桥 >> 政策汇编 >>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报批程序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4月份和9月份受理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报批程序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由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核定、汇总后由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资金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第九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市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市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资助项目验收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将有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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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5: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