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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上海康桥 >> 政策汇编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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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5: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