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辅助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缓解贷款难问题。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融资辅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委托机构与贷款银行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共同管理融资辅助资金,受理企业申请。
第二章 支持方式、额度、期限
第五条 融资辅助资金分为全额辅助资金和非全额辅助资金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方式由委托机构与贷款银行根据企业资信、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 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单个项目融资辅助资金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个别重点项目在200万元以内;但不得超过申请企业注册资金的2倍。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第七条 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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