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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上海康桥 >> 政策汇编 >>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技经营证书的在沪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所开发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的市场空间较大;
    (三)技术力量有保证;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的经历、业绩、学历、能力等符合领导者素质要求。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科技经营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和上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须提供验资证明、上月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及批复意见;
    (五)特殊行业许可证批件;
    (六)技术水平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等;
  第十条 报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即市科委确认的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二)推荐: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委托机构;
    (三)评审:委托机构组织专家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银行资信评估:通过评审的项目交贷款银行进行资信评估,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通报贷款与否的决定;
    (五)立项批准:银行与委托机构商定的融资辅助项目的金额、期限、辅助系数,经市科委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发放贷款:贷款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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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5: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