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融资辅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监督贷款对象履行贷款合同,及时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缺乏监督管理的推荐单位,市科委将限制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企业经营场地变更时,应预先通知贷款银行和委托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贷款企业要定期向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如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企业,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发生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借款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企业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应该在“还款情况栏”中注明企业还款日期及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并协商追索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银行可以提出代偿申请,代偿办法按市科委与银行签定的协议执行。代偿后,委托机构与银行继续追索企业欠款直至提出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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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监督贷款对象履行贷款合同,及时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缺乏监督管理的推荐单位,市科委将限制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企业经营场地变更时,应预先通知贷款银行和委托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贷款企业要定期向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如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企业,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发生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借款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企业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应该在“还款情况栏”中注明企业还款日期及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并协商追索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银行可以提出代偿申请,代偿办法按市科委与银行签定的协议执行。代偿后,委托机构与银行继续追索企业欠款直至提出经济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获得融资辅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经批准享受有关产业化计划项目优惠政策,并优先和重点推荐给国家科技部争取国家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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